网购方便快捷,已成为当下流行的购物方式,但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时,该如何维护权益?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2024年9月,王某在某贸易公司的淘宝店铺购买了某品牌液体钙,交易金额为132.71元,购买前王某和店铺客服反复确认所购产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7-8月。王某收货后发现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最终选择投诉后退货退款。王某认为受到欺诈,公司应依法退一赔三,故将某贸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0元。
鼎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购买产品前双方已就产品生产日期作出明确约定,但实际发货产品为2023年7月生产,而店铺客服与王某收货后沟通中陈述“现在都是这个批次”,其行为构成欺诈,应按法律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故鼎城法院支持了王某要求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随着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各类新型消费陷阱时有发生。当消费者遭遇虚假宣传等问题时,消费者可依次选择协商解决、平台介入、投诉举报、司法诉讼等维权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编:刘蔚然
一审:胡蔓
二审:刘宏远
三审:陈世杨 姚军
来源:鼎城区法院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经授权后,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陈远到常德高新区走访慰问人才代表和困难职工
陈远走访慰问荣立二等功现役军人及家属
陈远走访慰问优秀教师代表
陈远开展下沉接访
鼎城区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闭幕
鼎城区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
鼎城区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举行第四次会议
陈远主持鼎城区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会前学习研讨暨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2026年第一次集体学习
下载APP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