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违法行为人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我大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因我大队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
1. 陈钢(身份证号码360429********2112), 2024年03月14日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获。你实施的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湖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你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435707290000827。
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人同时被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在15日内到湖南省各高速交警大队或者通过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交管12123”手机平台(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石门大队
2024年12月31日
责编:赵诗雅
一审:胡蔓
二审:刘宏远
三审:陈世杨 姚军
来源:高警局常德支队
陈远走访慰问荣立二等功现役军人及家属
陈远走访慰问优秀教师代表
陈远开展下沉接访
鼎城区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闭幕
鼎城区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
鼎城区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举行第四次会议
陈远主持鼎城区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会前学习研讨暨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2026年第一次集体学习
鼎城区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开幕
下载APP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