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泽兵等3名违法行为人:
你们实施以下交通违法行为后,未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及时到我大队调查、处理,我大队依据《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你们在系统中备案的联系方式及住所地址依法进行了催告告知,满30日后你们仍未到我大队接受调查、处理,鉴于你们实施交通违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公告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等,公告期为7日,在此期间内,你们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告期满未依法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特此公告。附:河洑大队联系方式:0736-7079122,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3333号高警局常德支队河洑大队。

责编:赵诗雅
一审:胡蔓
二审:刘宏远
三审:陈世杨 姚军
来源:高警局常德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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